根據《標準》規定,展覽場所內主辦或承辦單位,必須按統一的樣式和尺寸、采用統一材料搭建展臺,尺寸一般為9、12、1 5 平方米。
一類展覽,即日觀眾流量3 萬人次以上、展位面積5 萬平方米以上、參展商數量400 個以上,屬于中上級高風險展覽,《標準》規定室內展覽區內的安全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5 米至6 米,一般安全通道也不得少于3 米至3.5 米。
此外,《標準》對展覽區內樓梯的數量、位置等也有規定。當臨建設施二層的建筑面積大于50 平方米時,必須設置兩部樓梯,且樓梯的寬度不應少于兩股人流即1.2 米。《標準》從12 月1 日起正式實施。
一類展覽,即日觀眾流量3 萬人次以上、展位面積5 萬平方米以上、參展商數量400 個以上,屬于中上級高風險展覽,《標準》規定室內展覽區內的安全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5 米至6 米,一般安全通道也不得少于3 米至3.5 米。
此外,《標準》對展覽區內樓梯的數量、位置等也有規定。當臨建設施二層的建筑面積大于50 平方米時,必須設置兩部樓梯,且樓梯的寬度不應少于兩股人流即1.2 米。《標準》從12 月1 日起正式實施。
1.觀眾日流量30000人次以上的展覽會展臺的搭建時間將不能少于5天,以確保安全。
《展臺等臨建設施搭建安全標準》規定,日觀眾流量30000人次以上;展位面積50000平方米以上;參展商數量400個以上的大型展覽的展臺搭建時間不能少于5天,拆除時間不能少于3天。
2.而日觀眾流量4000 人次以下;展位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參展商數量100個以下的小型展覽的展臺搭建時間規定不少于2天,拆除時間不少于1天;機器設備類展覽搭建時間建議不少于4天,拆除時間建議不少于1天(8小時)。
以下為展臺搭建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展覽、會議、大型活動場地的標準攤位、特裝、舞臺、看臺、廣告牌、景觀等臨時性搭建設施的設計、施工、拆除的管理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的場地為廣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商場、賓館、廠房、公園、商務樓、景區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6165-2021 經濟貿易展覽會術語
GB/T 26429—2022 設備工程監理規范
GB50009—2012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AQ/T9006—2010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SB/T 10853-2012展覽服務(布展工程)單位經營服務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3.1臨時搭建設施 temporary construction of facilities
為短期使用搭建的設施,使用結束即拆除。
注1:會展臨時搭建設施包括:標準攤位、特裝、舞臺、看臺、廣告牌、景觀
注2:短期指通過驗收至使用結束在15天內(含15天)。
注3:使用超過15天時,通過再次驗收后重新計算日期。
注4:本文以后所涉及臨時即以此為準
3.2 展覽會:exhibition;fair
在一定地域空間和有限時間區間內舉辦的,以產品、技術、服務的展示、參觀、洽談和信息交流為主要目標的,有多人參與的群眾性活動。
3.3 承辦單位: co-organizer
受主辦單位委托,承擔、協助、參與會展活動策劃或運營的組織。
3.4 場地: ground;venue
可供舉辦會展活動的場地及建筑物。
3.5 搭建單位:contractor
為會展活動光地提供現場搭建工程服務的供應商,一般由參展商自行選定。
3.6 標準展位:package stand;shell scheme
展覽場地搭建的展位,尺寸一般為高2.5米及以下,面積9、12平方米。
3.7 特裝展位:special design
展覽場地內所有非標準展位。
3.8 舞臺 stage
為演講、表演、新聞發布,舉行儀式等活動搭建的活動場地。
注:包括臺面、臺下及臺上設施和演出用的舞臺機械、燈光、音響、視頻。
3.9看臺 stand
為觀看舞臺活動等搭建的觀眾席。
注:不包括移動看臺。
3.10 結構構件structural component
指組成整體設施的構件單元。
3.11 驗收檢驗 acceptance inspection
由檢驗機構按相關標準對施工完成后的臨時搭建設施進行的質量檢驗。
4 總則
4.1為促進會展行業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規范會展活動臨時搭建設施過程相關單位自律管理,保障會展搭建服務質量,加強會展設施搭建領域人才隊伍建設,保護參加會展活動的所有人員的人身、財產,以及環境的安全特制定本規范。
注1:人身安全主要指工作人員、參展商、觀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
注2:財產安全主要指搭建的所有設施包括:標準展位、特裝,廣告牌、景觀以及內含的機械、音響、燈光、視頻等設備的安全;
注3:環境安全主要指臨時搭建設施場地的自然環境和原有設施免受傷害;
4.2浙江省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建立以會員單位自愿遵守并執行,協會評議為主要方式的自律管理制度。
5 臨時搭建設施規范
5.1 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對臨時搭建設施承擔的責任。
5.1.1 會展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成立臨時搭建組織機構。臨時搭建設施安全責任由承辦單位負責。承辦單位應負責牽頭組織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搭建設施設計單位、施工搭建單位,場地所有者等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并及時消除。
5.1.2 積極接受應急、消防、環保、公安等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5.1.3 指導監督搭建單位按合理可行的工作方案施工。堅決杜絕為降低成本而壓縮搭建、拆除時間,確保工程質量和人員安全。
5.1.4 承辦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落實搭建管理工作。
5.1.5 對臨時搭建設施搭建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在搭建、使用及拆除實施過程負有監督和管理的責任。
5.1.6 對會展活動的工作人員及所有參加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正確使用各類臨時搭建設施。
5.1.7 做好臨時搭建設施的風險預控工作,根據各項預案應急突發事件。
5.2 場地所有者責任
5.2.1 場地所有者可設立專門的臨時搭建設施管理機構,協助主辦或承辦單位對搭建工作進行技術、管理指導和監督。
5.2.2 向承辦方(承租方)提供場地人員核定容量、流量及供電、供水系統等數據資料。
5.2.3 臨時搭建場地為室內的,提供建筑室內地面的承載力數據資料。
5.2.4 臨時搭建場地為室外的,場地地質勘探數據資料和地下管線(包括水、電、煤氣等)、地下構筑物等數據資料。室外上空是否有高壓線,如有,提供距離和電壓等數據資料。
5.2.5 保持場地的所有設備、器材時刻性能良好。
5.2.6 搭建、使用、拆除期間,場地所有者應在現場按規定配有指導監督人員進行巡視。
5.2.7 臨時搭建施工圖紙、結構圖、用電和相關技術數據及施工人員情況進行備案。
5.3 臨時搭建設施施工單位責任
5.3.1 臨時搭建設施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臨時設施的設計業務應當委托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過程中所需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5.3.2 積極完善相關部門在資質方面的各種要求,不得隱瞞和作假。
5.3.3 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資質審核工作。對于不具備搭建資質設計、搭建單位不得參與。
5.3.4 在搭建過程中嚴格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嚴格核查設計施工圖紙、結構圖和技術數據,嚴格按相關標準制定的各項技術指標執行。
5.3.5 屬于廠商提供的組合式或非組合式展位,看臺、舞臺、廣告牌、景觀的應提供生產企業資料、產品說明書和合格證明。
5.3.6 屬于搭建單位搭建的展位、看臺、舞臺、廣告牌、準景觀的應提供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的有效設計圖紙及相關數據。
5.3.7 應提供臨時搭建設施中的結構件和材料生產企業資料、產品說明書和合格證明。
5.3.8 應提供臨時搭建設施中的機械、電器等設備生產企業資料、產品說明書和合格證明
5.3.9 現場搭建所用搭建工藝、搭建原材料及輔料按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執行,對于不符合標準的杜絕。
5.3.10 搭建單位應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配備足夠的人員在現場值守。為減少和避免事故發生,搭建單位應安排原搭建人員進行拆除工作,即:誰搭建,誰拆除。
5.3.11 搭建單位按照承辦單位、場地所有者提出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拆除方案,拆除方案科學合理,應遵循先非承重部位、后承重部位以及自上而下進行,不得采取推倒、拉倒等野蠻拆除方法。
5.3.12 臨時搭建設施拆除后,搭建單位應及時向主辦者(承辦者)申報檢查,經現場檢查確認后方可離開現場。
5.3.13 在搭建、拆卸期間不應產生揚塵、散發有毒有害氣體。
5.4 第三方檢測機構責任
5.4.1 臨時設施驗收前主辦者(承辦者)應當委托具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5.4.2 第三方檢測結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臨時設施的安全負檢測責任。
5.4.3 檢測內容包括結構布置和荷載情況核查、結構構件和連接節點質量檢測、構件變形觀測、結構承載力復核,并對臨時設施的安全進行全面評估。
5.4.4 第三方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具檢測報告,發現問題需要整改的,提出相應的整改建議。
5.4.5臨時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